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各类经营性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协会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北京电信技术发展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收费,是指本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利用自身专业、资源和技术优势,向社会、会员单位提供的非强制性或有条件的强制性、具有成本补偿性质的各类有偿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协会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的所有经营性收费活动。
第四条 经营性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行政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3、非营利性原则:收费以弥补服务成本、保障协会运作为目的,不以营利为最终目标。对于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收费,严格遵循“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
4、公开透明原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服务内容及资金用途应向社会及会员公开,并确保各方能充分表达意见,接受监督。
5、自愿有偿原则:除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强制性服务外,提供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平等协商。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核定
第五条 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会议培训类: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班、研讨会、论坛、讲座等。
咨询技术服务类:提供的技术咨询、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论证服务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标准制定协助等。
其他经核准的有偿服务。
第六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
1. 通用定价原则
所有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合法合规、非营利性、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覆盖服务成本为基础,可根据市场公允价格和服务价值适当浮动。
2. 分类细化定价机制
成本构成应全面核算单次活动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
(1)市场活动类
场地及设备费:场地租金、音响投影设备租赁费、网络费用、展览展示相关设备费等。
资料及物料费:证书、文具、会议袋等印制采购费。
讲师劳务费:专家劳务费、差旅费、住宿费。
餐饮及茶歇费:根据活动安排确定的餐费、茶点费用。
运营及杂费:工作人员津贴、会务人员费、宣传推广费、税费、意外保险费等。
收费标准制定:
会员/非会员差异价:原则上实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会员价格应显著低于非会员价格,体现会员权益。
基准价与浮动价:秘书处根据成本核算提出基准收费标准。对于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使用高端场地或提供特殊资料的高成本活动,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并需在方案中明确说明上浮理由。
(2)咨询技术服务类
根据服务性质,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模式:
项目总价包干制:适用于范围明确、成果清晰的咨询或技术开发项目。在详尽评估工作量和难度后,报出固定总价。
人/日费率制:适用于技术咨询、评审、论证等服务。需根据提供服务人员的资历(如:高级专家、普通工程师)设定不同级别的人/日或人/时费率。
成本加成制:适用于难以精确预估工作量的研究类项目,约定在核算的实际人力、物资等成本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三章 收费执行与流程管理
第七条 合同与协议管理
所有经营性服务,特别是大额或长期的咨询、技术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签署。
第八条 收费流程
1、公示告知:在提供服务前,应明确告知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缴费方式。
2、规范收款:所有款项必须直接、全额进入协会指定的唯一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现金坐收、公款私存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3、开具票据:收款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费用减免与退费
费用减免:对于特邀专家、重要合作伙伴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费用减免。减免需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退费机制:退费事宜应提前明确规定。会议培训类活动应设定清晰的退费时间节点和比例;咨询、技术服务类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财务监督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经营性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应服务活动的直接成本支出及协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财务核算与报告:
财务部门应对每一项经营性收费活动进行独立或辅助核算,确保收支匹配、账目清晰。活动结束后应形成成本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与监督:
协会的经营性收费及使用情况,应接受内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外部(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审计报告应对收费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电信技术发展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信技术发展产业协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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